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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5-02-18 15:36:32来源:

导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浙江省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根据条例规定,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与待遇

条例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预防与康复

条例强调了工伤预防的重要性,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建立了工伤康复制度,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帮助其恢复或提高身体功能,重返工作岗位。

四、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缴未缴的工伤保险费,并处以罚款。此外,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也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总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旨在通过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体系,保护广大劳动者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推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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