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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18 01:45:00来源: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湖北省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该办法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对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参保范围
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其他资金构成。
三、待遇支付
工伤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其中,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四、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总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湖北省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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